哪些货物是不能办理集装箱海运运输的呢? 1、鲜活货物。比如活鱼、虾等,因为海运运输相对其他运输方式,在时间上更专业空运进口长一些,鲜活类货物如果使用集装箱海运的话,在运输的过程中货物就会变质。2、货物重量超过集装箱的最大承重重量的,这种货物不能通过集装箱海运。特大尺寸的货物不能使用集装箱海运,一些大的配件超高、超宽,这些货物只能通过散货船放在船舱或者甲板上来运输。4、集装箱不办理军事运输。部队或军工企业办理集装箱海运运输的,按商运办理。军事运输使用自备集装箱的,不再按集装箱运输条件办理。在集装箱货物运输中,为了船、货、箱的安全,必须根据货物的性质、种类、容积、重量和形状来选空运进口公司择适当的集装箱;否则,不仅对某些货物不能承运,而且也会因选用不当而导致货损。集装箱货物对集装箱的选用可作以下考虑
亚马逊FBA是啥? FBA是Fulfillment by Amazon的简称,“由亚马逊完成”即由亚马逊仓库提供的代发货业务。FBA有点类专业空运进口似于京东,无论是京东自营的、还是非京东自营的,都由京东物流发货。比如:有很多中国的卖家都在亚马逊上申请账号,然后通过亚马逊这个平台把东西卖给国外的消费者,类似于在淘宝上开店,做网商,只不过在淘宝上卖货基本都是卖给国内消费者国外买家下单后,如果在中国发货,时效性会非常差,可能买家一个多星期都收不到货。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可能利用亚马逊提供的FBA服务,根据销售空运进口公司预测预先把货物通过海运、空运或国际快递等方式,较大批量地运到国外,进入亚马逊的FBA仓库,这样的话,国外买家下单,就可以直接从FBA仓库发货,美国的买家下单后,货物直接从美国的FBA仓库发货,这样相当于国内的快递,物流时效和质量得到了保障。亚马逊目前主要有三大主营业务: Media——亚马逊广告,主要是自己的Vendors产品的销售提成FBA——出租网店+卖流量+分仓租赁+代包装代发货+代收货款。 Amazon web services——包括S3DBAQ等产品,可以理解为IDC+CDN加速+个性化建站。
1)相对费用偏高 并不是FBA本身费用高,而是头程费用高。亚马逊不负责为卖家提供清关服务,很多卖家的FBA头程只能靠国际专业空运进口快递完成,而国际快递成本很高。有的大卖家为了降低成本,预先将货物通过海运(海运成本最低)到达目的国海外仓,再转送到FBA仓。2)灵活性不够高 第一,如果FBA产品卖不出去,按照目前亚马逊的收费标准,将会产生大量的长期积压费 第二,如果做FBA的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在某段时间内集中出现某种质量问题,亚马逊将会封掉该卖家的可销售库存,要求卖家返仓整改。第三,FB空运进口公司A订单的退货,以及那些不可销售的库存(如在FBA头程路途中损坏的产品),都只能申请退回当地仓库,或请求销毁(销毁成本也不能忽视)。 建议:想要尽量减少这方面的风险,最好选择质量好又热销的产品做FBA。3)买家退货简单 FBA退货是直接退给亚马逊,对买家来说很方便快捷,无形中提升了退货率。
某出口公司与印度某进口商达成一笔总金额为6万多美元的羊绒纱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条件为 CFR NEW DELHI BY AIR专业空运进口,支付方式为100%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合同订立后,进口方按时通过印度一家商业银行开来信用证,通知行和议付行均为国内某银行,信用证中的价格术语为 “CNF NEW DELHI”,出口方当时对此并未太在意。他们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发运了货物,将信用证要求的各种单据备妥交单,并办理了议付手续。 然而,国内议付行在将有关单据寄到印度开证行后不久即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书,拒付空运进口公司理由为单证不符:商业发票上的价格术语“CFR NEW DELHI”与信用证中的“CNF NEW DELHI”不一致。得知这一消息后,出口方立即与进口方联系要求对方付款赎单;同时通过国内议付行向开证行发出电传,申明该不符点不成立,要求对方按照UCP600的规定及时履行偿付义务。但进口方和开证行对此都置之不理,在此情况下,出口方立即与货物承运人联系,其在新德里的货运代理告知该批货物早已被收货人提走。在如此被动的局面下,后来出口方不得不同意对方降价20%的要求作为问题的最后解决办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根专业空运进口据提单中收货人栏的填写方式,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收货人栏中记载方式不同,提单的转让方式也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提单在运输和贸易中具有许多的功能,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作用,在流通中提单还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将货物交给真正拥有货物所有空运进口公司权的提单的持有人是承运人的义务。在信用证贸易中经常会碰到已签发的提单丢失的问题,承运人应综合考虑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利益,正确对待提单丢失的问题。有些承运人要求托运人必须登报声明原提单作废,并提供保函以承担重新签发另一份提单的责任,同时有些承运人经常坚持在重新签发的提单上加上“ORIGINAL B/L REPORTED LOST BY SHIPPER AND CARGO SHOULD BE RELEASED AGAINST THIS B/L(提单号)”及类似的批注,认为只有这样做才能将目的港两份正本提单提货的风险转移到托运人一方。带有这种批注的提单又不被议付银行接收,托运人为使承运人不加批注,又得提供另一份保函……,这样既影响了托运人的正常结汇,也不利于保护承运人的利益。还有些承运人碰到这种情况则坚持要托运人提供银行保函,而一般情况下银行是不轻易出具保函的,结果不仅影响托运人的结汇,有时还会使该票提单过了议付有效期……。笔者认为上述做法都不是最有效的办法,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分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