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货物是不能办理集装箱海运运输的呢? 1、鲜活货物。比如活鱼、虾等,因为海运运输相对其他运输方式,在时间上更专业空运货代长一些,鲜活类货物如果使用集装箱海运的话,在运输的过程中货物就会变质。2、货物重量超过集装箱的最大承重重量的,这种货物不能通过集装箱海运。特大尺寸的货物不能使用集装箱海运,一些大的配件超高、超宽,这些货物只能通过散货船放在船舱或者甲板上来运输。4、集装箱不办理军事运输。部队或军工企业办理集装箱海运运输的,按商运办理。军事运输使用自备集装箱的,不再按集装箱运输条件办理。在集装箱货物运输中,为了船、货、箱的安全,必须根据货物的性质、种类、容积、重量和形状来选空运货代公司择适当的集装箱;否则,不仅对某些货物不能承运,而且也会因选用不当而导致货损。集装箱货物对集装箱的选用可作以下考虑
相信各位承运人在遇到化工品等危品运输时,都会问代理有没有MSDS,只有看了MSDS后,决定是否接受托运。那么这个专业空运货代MSDS厉害了,竟然能决定这个货要不要接,他到底有何特殊之处?和空运鉴定有关联么? MSDS? 是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的字母缩写,即化学品安全说明书,亦可译为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数据说明书,是化学品生产商和进口商用来阐明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如PH值,闪点,易燃度,反应活性等)以及对使用者的健康(如致癌,致畸等)可能产生的危害的一份文件。在欧洲国家,MSDS也被称为安全技术/数据说明书 SDS(Safety Data sheet)。 然而美国、加拿大,澳洲以及亚洲许多空运货代公司国家则采用MSDS术语MSDS是化学品生产或销售企业按法律要求向客户提供的有关化学品特征的一份综合性法律文件。它提供化学品的理化参数、燃爆性能、对健康的危害、安全使用贮存、泄漏处置、急救措施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十六项内容。
只要做过到美国DDP到门的,都知道美国清关有Bond费用。美国BOND 清关是怎么回事?STB是什么费用? 美国BOND清关详解 Bond是美国进口商需要向海关购买的一种保证金。进口商因某些原因而产生罚款时,美国海关就专业空运货代可以在Bond里面扣钱。因此,所有进口到美国的货物都需要购买Bond,即向美国海关缴纳一定的费用作为保证金。 一、Bond一般分成两类: 1、年度BONDAnnual Bond系统里面叫Continuous Bond。每年只需购买一次,适用于一年内经常进口货物的进口商。 2、单独的BONDSingle Bond或ISFBond系统里面叫Single Transaction。这个就是所谓的STB,STB是Single Transaction Bond的简称。二、到美国成交方式DDP到门,通常有两种清关方式。 1、以美国收货人/consignee的名义清关。这种清关方式,由美国收货人/consignee提供POA(即Power Of Attorney委托书)给货代的美国代理,同时需要用美国收货人/consignee的Bond。 2、以发货人/Shipper的名义清关。这种清关方式,由Shipper提供POA(即Power Of Attorney委托书)给货代,货代再转给其美国代理,由美国代理帮发货人/Shipper在美国办理进口商海关登记号(Importer Record of No.)。同时需要Shipper 购买Bond。Shipper 只能购买年Bond,不能购买单次Bond。 两种清关方空运货代公司式都要注意: 1、以上两种清关方式,无论用哪一种,都必须用美国收货人/consignee的税号Tax ID ( 也叫做IRS No.)来清关,美国收货人/consignee必须提供税号Tax ID才能清关。 2、IRS No.即The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No.,美国收货人在美国国税局登记的一个纳税识别号。 3、没有Bond,在美国是清不了关的。 4、没有Tax ID,在美国也是清不了关的。
卖方在没有收款保障的情况下,千万不能做记名提单。因为在许多国家里,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因专业空运货代此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权的作用。就象空运提单一样,收货人只要凭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即便是信用证结算,开证行都不愿意接受记名提单,所以一般信用证都规定为:TOORDER这样的空白抬头的提单,由此来控制和掌握货权。因此,不能只片面的记得记名提单的不可转让,还要记住“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因此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权的作用。”这一至关重要的一点!概念空运货代公司一定要记得全面,才不会给工作带来差错和损失所以,你们这种只收30%货款,且后T/T70%的收款方式,如果做成指定收货人提单,即记名提单的话,客户如果信誉不好,不付款,你们将有可能遭遇款、货两空的境地。当然,如果你们对客户有信心和收款有把握,则另当别论另附:“指示提单”相对安全,特别是对于收货方见提单后付尾款的情况比较适用
某出口公司与印度某进口商达成一笔总金额为6万多美元的羊绒纱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条件为 CFR NEW DELHI BY AIR专业空运货代,支付方式为100%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合同订立后,进口方按时通过印度一家商业银行开来信用证,通知行和议付行均为国内某银行,信用证中的价格术语为 “CNF NEW DELHI”,出口方当时对此并未太在意。他们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发运了货物,将信用证要求的各种单据备妥交单,并办理了议付手续。 然而,国内议付行在将有关单据寄到印度开证行后不久即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书,拒付空运货代公司理由为单证不符:商业发票上的价格术语“CFR NEW DELHI”与信用证中的“CNF NEW DELHI”不一致。得知这一消息后,出口方立即与进口方联系要求对方付款赎单;同时通过国内议付行向开证行发出电传,申明该不符点不成立,要求对方按照UCP600的规定及时履行偿付义务。但进口方和开证行对此都置之不理,在此情况下,出口方立即与货物承运人联系,其在新德里的货运代理告知该批货物早已被收货人提走。在如此被动的局面下,后来出口方不得不同意对方降价20%的要求作为问题的最后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