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空运代理:国/际空运有哪些货物收运准则?
许多公司对国/际空运货物的收运标准不太了解,接下来为大家科普一下。
一、运输条件
1、一般性条款
根据中国民航各相关国/际航空公司的规定,托运人交运的货物要符合有关起运站、中转地和到达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中国民航和有关国/际航空公司的物流运输条例。国/际空运公司不得接受中国及有关国/际政府部门和国/际空运企业规定的禁运或不运输的货物。
托运人务必自主办理起始站海关部门、检验检疫等离境手续。中国民航各国/际空运企业暂不办理“货到付款”业务。国/际空运的货物外包装、重量、体积要符合国/际航空运输标准。
2、确定价值限定
每份装运单的证明使用价值不得超过10万美元或其对等货币。超出规定价值时,应进行二次运输。如果货物不适合分开,要在收到有关国/际航空公司的批准后方可运输。
3、付款规定
货物运输费用可预付,也可货到付款,但特别注意货物运输费用及使用价值证明费用,应进行预付款或全部货到付款的方式。托运人可使用人民币现金向承运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支付运输费用,代理人不得接收托运人使用旅费证或预付款票款通知单作为付款方式。
二、收运程序
1、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应填写“国/际货物托运书”并提供与物流运输有关的单据,托运人应对托运书上所填内容以及所提供的与物流运输有关的单证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委托代理人在接收国/际货物运输时,应认真履行以下程序:
掌握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是否属于特定条件的物流运输的货品,尤其要注意交运的货物是否属危险货品,或者货物中可能有危险品。如果属于危险货物,应按照承运人和代理人的有关协议和国/际航协危险物品规定的相关条例办理。
代理人应掌握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是否属于通航地点,如果目的地没有航站,可以建议托运人将货品到站改为距离目的地较近的一个通航地点,并在收货人栏中仍需填上货物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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